零售药店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软件设计研发

文章出处:http://www.t3315.com | 责任编辑: 兆信股份 | 发表时间:2020-06-30

零售药店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首先将实施批准文号和注册证号管理(进口药品)的药品纳入监控范围,后续将中药饮片纳入监控范围。监管部门可通过零售药店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实时监控全省药品流通情况,实现药品经营企业的非现场监控,对“问题药品”实施通知通告、风险预警、下架封存。

零售药店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

药品经营企业加入零售药店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后,须每日上报药品购进、销售、库存信息情况,数据上报工作按照数据标准化、数据传输接口对接、数据上报试运行、数据正式上报四个步骤实施。成数据接口开发,实现与零售药店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对接。系统对接后,药品批发企业须每日上报所有购进、销售、库存药品信息;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须上报总部购进、配送、库存及各门店所有入库、销售、库存药品信息。

零售药店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软件原理和应用药品生产商必须在药品出厂前将储存药品信息的二维矩阵码印在每盒药品的次级包装上,即与药物直接接触的包装组件上。根据《欧洲药品包装编码指南》,二维矩阵码编码结构必须符合GS1标准,并包含下列药品信息:该药品的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药品序列号、药品过期日和药品批次。其中,药品序列号是电子监管系统识别药品的重要标识,要求互不重复。此外,为防止造假者按规律推算药品序列号,其生成过程完全随机,且须在药品超过保质期7年后,其序列号才能被重复使用。赋码完成后,生产商需要通过扫描条码,完成药品与序列号的相互关联,并将编码信息发送至欧洲药品编码中心数据库。

药品供应链中的其他参与者(如批发商)在取得系统认可后,可自愿在任何时候通过扫描药品包装上的二维矩阵码发出验证请求,以确认药品信息。另外,EMVS指导委员会计划在EMVS系统运行的第二阶段,由药品分销商通过已有数据交换网络添加相关信息,进而建立零售药店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

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为主的药品销售商在追溯系统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根据《欧洲药品验证系统实施阶段信息传输要求》,药剂师在发售药品前,须先扫描药品包装上的二维矩阵码。扫描完成后,系统会将检测到的药品信息与中心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对比。如果扫描到矩阵码中的信息与数据库中的信息相符,并且满足其他标准(如“药品在保质期内”和“药品不在召回范围内”),药剂师可将药品发售给患者,此数据库中的药品状态自动改为“已发售”。如果扫描到矩阵码中的信息与数据库中的信息不相符(如显示“数据库中不存在该序列号”),或者该序列号所代表的药品状态为“已发售”,则说明该药品有可能是假药。这时,药剂师应拒绝将该药品发售给患者。此后,零售药店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会自动向该药品的制造商发出假药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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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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